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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政策

湖北关于延长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的通知

作者:资质办理 分类:建筑政策 时间:2022-11-7

[文章前言]:索 引 号 01104325X/2022-38090 分    类 城乡建设(含住房) 发布机构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文日期 2022-11-04 文    号 厅头〔2022〕2171号 效力状态 有效 文件名称 关于延长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建局(城建局),襄阳、十堰、荆门市审批局,各有关企业: 为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改革有关衔接工作,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索 引 号 01104325X/2022-38090 分    类 城乡建设(含住房)
发布机构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文日期 2022-11-04
文    号 厅头〔2022〕2171号 效力状态 有效
文件名称 关于延长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建局(城建局),襄阳、十堰、荆门市审批局,各有关企业:

为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改革有关衔接工作,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建办市函〔2022〕361号)精神,决定继续延长我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厅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2年12月31日至2023年12月30日期间届满的,统一延期至2023年12月31日。上述资质有效期将在湖北省数字住建政务服务综合平台自动延期,企业可登录湖北政务服务网自行下载延期后的电子证书。

企业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通过办理合并、分立、跨省变更,以及省内跨市(州)地址变更等事项取得上述资质证书,不纳入本次统一延期的范围。

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企业首次或增项申请,可直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贰级资质。企业资产、技术负责人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的相应类别贰级资质标准要求,建造师、中级职称人员、技术工人、厂房、设备等指标须满足相应类别三级资质标准要求。

持有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的企业,既可按照现行资质标准要求申请升级,也可按照上述要求直接申请贰级资质。企业申请贰级专业承包资质仍按《关于委托审查建筑业企业资质的通知》(鄂建办〔2018〕25号)执行。

三、仅有建筑业三级资质的企业,按省厅《关于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许可管理的通知》(厅头〔2021〕1212号)规定,其对应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于2021年7月1日至2023年12月30日期间届满的,统一延期至2023年12月31日。其他建筑业资质企业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申请延续。

四、各级住建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企业的动态监管,对不满足现行资质标准、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应依法予以处理。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11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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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湖北关于延长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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