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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政策

重庆住建委关于做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新旧资质标准过渡工作的通知

作者:建筑资质 分类:建筑政策 时间:2023-7-22

[文章前言]:渝建管〔2023〕77号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做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新旧资质标准过渡工作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重庆经开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管理局,有关单位: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57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建质规〔2023〕1号)和《关于做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新旧资质标准过渡工作的通知》(建办质函〔2023〕100号)的精神,

渝建管〔2023〕77号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做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新旧资质标准过渡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重庆经开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管理局,有关单位: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57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建质规〔2023〕1号)和《关于做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新旧资质标准过渡工作的通知》(建办质函〔2023〕100号)的精神,为确保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新旧资质标准平稳过渡,结合实际,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新标准发布之日(2023年4月19日)起,应按照新标准申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对于新标准发布之日前已经受理尚未作出许可决定的资质申请事项,我委将按照原标准要求及审查流程进行办理,颁发的资质证书有效期至2024年7月31日。

二、自新标准发布之日起至2024年7月31日为过渡期。过渡期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到期的,资质证书统一延期至2024年7月31日。过渡期内可正常申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变更(检测机构场所变更除外)、遗失补办、资质注销等。

三、按照原标准取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的检测机构应在2024年7月31日前按新标准申请重新核定,请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认真学习新标准,有序做好过渡期内资质重新核定准备,逾期未办理重新核定的检测机构,原资质证书作废。重新核定申报时间另行通知。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3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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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重庆住建委关于做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新旧资质标准过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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