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成都中拓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官网!
16年建筑施工资质/勘察设计资质/工程监理资质代办/转让/过户等一站式企业资质服务
全国咨询热线:13198516101
当前位置:主页 > 建筑政策 > 住建部办公厅关于做好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新旧 资质标准过渡工作的通知000013338/2023-00255
建筑政策

住建部办公厅关于做好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新旧 资质标准过渡工作的通知000013338/2023-00255

作者:建筑资质 分类:建筑政策 时间:2023-8-26

[文章前言]:建办质函〔2023〕100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近日,我部制定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建质规〔2023〕1号,以下简称新标准),为确保新旧资质标准平稳过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新标准发布之日起,申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的单位应按照新标准提出申请。对于新标准发布之日前已经受理尚未作出许可决定的资质申请事项,申请建设工程

建办质函〔2023〕100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近日,我部制定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建质规〔2023〕1号,以下简称新标准),为确保新旧资质标准平稳过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新标准发布之日起,申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的单位应按照新标准提出申请。对于新标准发布之日前已经受理尚未作出许可决定的资质申请事项,申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的单位可以按照原标准要求继续申请,或者按照新标准重新提出申请。按照原标准要求进行办理的,颁发的资质证书有效期至2024年7月31日;按照新标准要求进行办理的,资质证书有效期5年。

  二、自新标准发布之日起至2024年7月31日为过渡期。过渡期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到期的,资质证书统一延期至2024年7月31日。

  三、按照原标准取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的检测机构应在2024年7月31日前按新标准申请重新核定。逾期未办理重新核定的检测机构,原资质证书作废。

  各地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新旧资质过渡工作方案,确保工程质量检测行业发展平稳有序,切实保障工程质量。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3年4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版权声明:本文采用知识共享 署名4.0国际许可协议 [BY-NC-SA] 进行授权

文章名称:住建部办公厅关于做好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新旧 资质标准过渡工作的通知000013338/2023-00255

文章链接:https://www.qk125.com/18011.html

该作品系作者结合建筑标准规范、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侵权请通过投诉通道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24小时咨询热线:13198516101

标签:

建筑资质代办专业顾问:

赵经理

13198516101